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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民初字第15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王君道与高密市华洋建业有限公司、刘连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君道,高密市华洋建业有限公司,刘连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字第1511-7号原告王君道。被告高密市华洋建业有限公司(原名高密市华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刘连俊。原告王君道与被告高密市华洋建业有限公司、刘连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6万元。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人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申请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冻结期间,不得支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勤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初晓1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