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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执152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张某甲、张某乙、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1520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甲,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乙,男,汉族被执行人朱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甲、张某乙、朱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25民初33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但其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8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以被执行人张某甲私下兑付案件款本息共计23.2万元,剩余部分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马某某自愿放弃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执行费2900元予以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33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屈文学审 判 员  盛志海代理审判员  董 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苏怀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