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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7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孙会芳与被执行人刘永红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会芳,刘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7执285号申请人孙会芳,女,汉族。被执行人刘永红,男,汉族。申请人孙会芳与被执行人刘永红离婚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2016)陕0527民初17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经查其在银行有存款500元,本院已扣500元,申请人已领取,剩余案件款1500元未能执行回,现申请人也提供不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527执28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张战民审判员  景军民审判员  石孟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