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02执97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李伊娜申请朱明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划拨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伊娜,朱明,王之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9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伊娜,女,汉族,1974年11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朱明,男,汉族,1971年4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王之瑄,女,汉族,1971年4月1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李伊娜与被执行人朱明、王之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70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朱明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现因需划拨被冻结款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朱明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内元至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尚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