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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502执保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邱春华、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钢良矿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春华,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钢良矿项目部,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502执保910号申请人邱春华,男,1973年10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被申请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钢良矿项目部,住所地新余市良山镇。负责人候续兵,项目部经理。被申请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汴河西路215号。组织机构代码:15234000-4。法定代表人赵士兵,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邱春华与被申请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钢良矿项目部、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钢良矿项目部、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军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