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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执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袁道琼、袁道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道琼,袁道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02执192号申请执行人袁道琼,男,生于1964年10月08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被执行人袁道宇,男,生于1966年09月24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利川市。本院在执行袁道琼与袁道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是残疾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2802民初30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树兵审判员  李修贵审判员  王广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袁 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