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鱼执字第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2-22
案件名称
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德银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德银,高桂花,高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鱼执字第49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本志,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德银,男,1971年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高桂花,女,1958年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高鹏,男,1980年出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在执行山东鱼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德银、高桂花、高鹏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拓基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培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