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5民初1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湖南美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章正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美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章正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105民初1115号原告湖南美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双湾路69号双湾国际1栋2单元1楼。法定代表人陆小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江,湖南湘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舒畅,湖南湘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正国,男,xxxxxxxxxxx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xxxxxxxxxxxxxxxxxx。原告湖南美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章正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黄旭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潘月华、刘丽清参加的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邓达担任庭审记录。原告湖南美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章正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湖南美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因购买长沙市开福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与原告产生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关系。2009年12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由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物业服务费用按建筑面积交纳,具体标准按住宅高层1.3元/月·平方米计算(后经小区大多数业主同意并公示,自2015年1月1日起调整为1.5元/月·平方米)。业主不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的,原告可以依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每日收取的违约金标准是业主应交纳额的千分之二。上述合同签订后至今,原告一直作为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但自2011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被告一直未按约缴纳物业服务费(欠缴物业费20069元及违约金5472元)。此后,原告多次书面催缴,被告仍拒绝缴纳。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欠缴物业服务费人民币20069元及自2011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截止至2016年3月31日人民币5472元),共计人民币255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章正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湖南美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进行物业服务,物业费为住宅高层1.3元/月·平方米。协议还约定了双方权利义务、物业服务事项、要求和标准、物业维修资金使用、违约责任等内容。协议签订后,原告一直作为被告所住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按照协议约定为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自2011年1月1日至2016年3月31日,被告一直未按约缴纳物业服务费。原告于2014年3月发出了物业服务费调整意见征求表,但被告章正国并未在意见征求表上签名。另查明,被告章正国系美世界园林公寓3栋1单元302、1栋1单元303室的业主,产权面积为83.43平方米和168.28平方米。以上事实,有《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催缴律师函照片、房屋产权情况、房屋接受记录表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订立的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了物业管理义务,被告拒不缴纳物业管理费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物业费及违约金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章正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湖南美世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20069元及违约金5472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9元,公告费560,由被告章正国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 旭人民陪审员 刘丽清人民陪审员 潘月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邓 达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