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7执4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上海松江九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旭尧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创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松江九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旭尧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创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陈发青,卓正妹,上海创发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7执4541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6)沪0117执454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松江九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朱展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跃斌,上海国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旭尧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发青,负责人。被执行人上海创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陆长丽,负责人。被执行人陈发青,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被执行人卓正妹,女,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被执行人上海创发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陈发青,负责人。原告上海松江九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旭尧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创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陈发青、卓正妹、上海创发石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作出的(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25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上海旭尧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被告上海旭尧玻璃钢制品自2014年2月11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日止的借款利息(以1,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2.2%计算);被告上海旭尧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3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上海创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陈发青、卓正妹、上海创发石业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旭尧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上述债务的履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费19,630元由被告上海旭尧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创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陈发青、卓正妹、上海创发石业有限公司负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旭尧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创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陈发青、卓正妹、上海创发石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至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陈发青名下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明中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支行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设置了抵押权,目前不宜处置;此外,本院依还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进行执行调查,除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陈发青名下房产外,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至此,本案执行标的额1,000,000元及利息、律师费30,000元、诉讼费19,630元,目前未能执行到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本院应予执行。执行中,除轮候查封房产外,本院未能查实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目前暂无条件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上海松江九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旭尧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上海创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陈发青、卓正妹、上海创发石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范明火执行员陆红根执行员包炜二○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单文宣审判长 范明火审判员 陆红根审判员 包 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单文宣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