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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5执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四川省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云芬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云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5执318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高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素华被执行人刘云芬,女,生于1975年4月17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525民初3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10万元及利息48088.81元(2016年3月4日止)和清偿之日止利息,诉讼费1150元,执行费213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刘云芬所有的价值151377.81元的财产、工资收入、银行存款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拍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凌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