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1598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田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田伟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3民初15983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地址北京市顺义区马坡地区顺安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738305439。负责人杨科,总裁。委托代理人宋扬,重庆悦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伟,女,汉族,1973年6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与被告田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林敏独任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胡梦霄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宋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伟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诉称,田伟向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申请办理信用卡。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按约向田伟发放了民生信用卡。截止2016年5月8日田伟共透支本金492575.1元,产生利息80396.37元、费用124158.1元。此款,田伟至今未清偿。为维护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田伟立即偿还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截止2016年5月8日的欠款本金492575.1元、利息80396.37元、费用124158.1元;并支付从2016年5月9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以欠款本金492575.1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以及以最低还款额的未还部分的5%按月计算的滞纳金;2、本案受理费由田伟承担。经审理查明,田伟向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申请办理民生白金理财信用卡,其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同(协议)的各项规则。申请表背面的《民生白金理财信用卡领用合约》载明了利息、费用、滞纳金等的计收标准。嗣后,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向田伟发放了民生白金理财信用卡。田伟从2013年7月起从其信用卡账户中透支消费,截至2016年5月8日,田伟尚欠信用卡透支本金492575.1元、利息80396.37元、费用124158.1元。该款田伟至今没有清偿。审理中,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表示,要求“田伟支付从2016年5月9日起以最低还款额的未还部分的5%按月计算的滞纳金”中的最低还款额不能明确具体金额。上述事实,有民生白金理财信用卡、《民生白金理财信用卡领用合约》、交易明细、还款明细、本金明细、利息明细、滞纳金明细、手续费明细、欠款明细、个人卡账户情况说明等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载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日常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田伟与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签订的《民生白金理财信用卡领用合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按约向田伟发放了信用卡,田伟使用信用卡消费后,理应及时还清欠款,其拖欠不还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有权要求田伟偿还欠款,并有权按照领用合约的规定计收利息和费用。关于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要求田伟支付从2016年5月9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以最低还款额的未还部分的5%按月计算滞纳金的问题,由于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对最低还款额的未还部分具体金额不能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故对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田伟经本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田伟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截止2016年5月8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492575.1元、利息80396.37元、费用124158.1元。并从2016年5月9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以欠款本金492575.1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付利息;二、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田伟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5386元,由被告田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林 敏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胡冰倩书 记 员 胡梦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