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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三执民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李伟良、孟世晓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伟良,孟世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台三执民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李伟良被执行人孟世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台三健商初字第00329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孟世晓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孟世晓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孟世晓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孟世晓(证件号码:)在浙江泰隆银行的62×××19的存款人民币4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章以良AUT())O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春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