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9民初158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马学立与汪小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学立,汪小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9民初1585号原告:马学立,男,汉族,1954年3月5日生,住河南省新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芝丽,女,汉族,1980年9月1日生。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汪小婷,女,汉族,1971年9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马学立诉被告汪小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原告马学立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并履行清结为由,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学立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学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马学立负���。审判员 钟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