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2执1644-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1644-1张桂英与武殿春、刘海清、崔国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桂英,武殿春,刘海清,崔国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1644-1号申请人张桂英,住所地巴林左旗。被执行人武殿春,所在地巴林左旗。被执行人刘海清,所在地巴林左旗。被执行人崔国艳,所在地巴林左旗。张桂英申请执行武殿春、刘海清、崔国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民初字第03146号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海清在中国农业银行巴林左旗支行代发的工资2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国安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翟大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