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22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马树军、高红梅、刘学俊、高淑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树军,高红梅,刘学俊,高淑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2民初793号原告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延川县北大街百货公司家属楼下。法定代表人:李飞,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菱,陕西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树军,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高红梅,女,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学俊,男,196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高淑梅,女,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马树军、高红梅、刘学俊、高淑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杨东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改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