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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2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马树军、高红梅、刘学俊、高淑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树军,高红梅,刘学俊,高淑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22民初793号原告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延川县北大街百货公司家属楼下。法定代表人:李飞,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菱,陕西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树军,男,197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高红梅,女,1973年6月6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学俊,男,196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高淑梅,女,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马树军、高红梅、刘学俊、高淑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延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判员  杨东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改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