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执恢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山东讯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济宁市骄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山东讯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济宁市骄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讯达防腐热缩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恢300号申请执行人:济宁市任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山东讯达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济宁市骄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讯达防腐热缩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811执恢3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林建军审判员 肖 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