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923民初字1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杨先茂与谭森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先茂,谭森超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民初字1552号原告杨先茂。被告谭森超。原告杨先茂与被告谭森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杨先茂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诉讼权利,原告杨先茂的撤诉行为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先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7元,减半收取138.50元,由原告杨先茂承担。审判员 胡 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瑞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