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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3民初字1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杨先茂与谭森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先茂,谭森超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3民初字1552号原告杨先茂。被告谭森超。原告杨先茂与被告谭森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杨先茂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的诉讼权利,原告杨先茂的撤诉行为自愿、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先茂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7元,减半收取138.50元,由原告杨先茂承担。审判员 胡 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瑞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