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6民初2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厦门海投物流有限公司与厦门群毅贸易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海投物流有限公司,厦门群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仓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6民初2160号原告:厦门海投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保税港区)建港路111号。法定代表人:姜敬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小红,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厦门群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90号2508室之一。法定代表人:庄瑞枝。原告厦门海投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群毅贸易有限公司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厦门海投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厦门海投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厦门海投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927.49元,减半收取计2463.75元,由厦门海投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巧玲人民陪审员 左言雷人民陪审员 肖育京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燕云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