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3民初90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陈西云与康正伟、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西云,康正伟,郑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23民初906号原告陈西云,男,生于1971年2月13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康正伟,男,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富林镇。被告郑霞,女,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西云与被告康正伟、郑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西云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西云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西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西云承担。审判员 黄茂果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月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