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304行审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胡碎妹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胡碎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304行审280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陈胜利,局长。委托代理人张海生。被执行人胡碎妹(温州市瓯海郭溪胡小芬理发店业主)。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温瓯卫公罚[2015]7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胡碎妹履行缴纳罚款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温瓯卫公罚[2015]7号行政处罚决定,处罚决定第2项要求被执行人胡碎妹缴纳罚款2500元,并于2016年1月26日送达。2016年3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催告书。被执行人胡碎妹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的温瓯卫公罚[2015]7号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内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瑞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舒 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