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621民初13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浚县分公司与秦皇岛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浚县分公司,秦皇岛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621民初1399号原告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浚县分公司。负责人王全堂,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永波,河南达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上诉。被告秦皇岛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景和,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彦,系被告公司项目经理。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委托代理人:XX辉,系被告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原告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浚县分公司与秦皇岛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永波,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彦、XX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5年5月11日与原告签订了‘预制板劳务加工定做合同’,合同约定总造价为22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了加工。施工完毕后,被告共拖欠原告工程款12万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不予清偿。被告的行为违反了施工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依法应清偿欠款12万元,并责令被告承担2.4万元违约金及利息6175元。被告辩称:1、原告并未履行合同的第十三条规定,向被告未提供完整的施工资料、合格证原件等,致使监理、业主不能及时对隐蔽工程进行签认,影响业主付进度款,保留诉求。2、原告诉请2.4万元违约金和6175元利息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并适应《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十七条的规定。3、施工企业对建筑材料、配件必须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有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依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告诉请被告清偿欠款12万元并责令被告承担2.4万元违约金及利息6175元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向本院提供证据及被告的质证意见:2015年5月11日双方签订的‘预制板劳务加工定做合同’,证明原被告之间加工的定做物的内容、价款以及违约条款等事项。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异议。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依照上述有效证据及庭审调查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秦皇岛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1日和原告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浚县分公司签订了‘预制板劳务加工定做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根据被告提供的图纸为被告加工10片50#砼预制中板和2片50#砼预制边板,合同总价款22万元。合同第九条约定了计量支付、结算方式及期限:在业主支付定做人第一笔工程款后七日内付清合同款;合同第十一条约定了违约责任:由违约方承担20%违约金并承担对方的经济损失。被告在业主支付第一笔工程款后只向原告支付了10万元,下欠12万元未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所签‘预制板劳务加工定做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了定做加工,并将标的物进行了交付;被告接收标的物后进行了验收并将标的物进行了安装。被告应遵守合法约定的义务,在收到业主支付第一笔工程款后应将标的款全部付清,故原告要求被告偿清偿欠款12万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定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即请求被告支付违约金2.4万元,又请求利息6175元,依法原告的请求数额过高,被告的该项辩称理由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故综合全案情况,被告支持原告违约金1万元为宜,原告的其他违约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其他辩称理由依据事实和法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条判决如下:一、被告秦皇岛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浚县分公司欠款12万元;二、被告秦皇岛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支付原告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浚县分公司违约金10000元。三、驳回原告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浚县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4元,由原告河南省光大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浚县分公司负担660元,被告秦皇岛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644元。被告负担部分暂由原告垫付,作为执行内容一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希普审判员 姜素娟审判员 庆振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赛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