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3民初303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高素芹与被告季秀英、绍继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素芹,季秀英,绍继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3民初3032号原告高素芹,女,196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季秀英,女,196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绍继学,男,54岁,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素芹与被告季秀英、绍继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素芹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素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素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高素芹负担。审判员 沈广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