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291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海花、张忠、张丽娜与被告王二桃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花,张忠,张丽娜,王二桃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291民初877号原告王海花。原告张忠。原告张丽娜。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贾红岩,内蒙古天骄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慧敏,内蒙古天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二桃。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幸福家苑11栋4单元402号。原告王海花、张忠、张丽娜诉被告王二桃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康利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海花、张忠、张丽娜及委托代理人贾红岩、被告王二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海花、张忠、张丽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从2016年2月12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三原告与被告系同村村民。2015年2月11日,被告王二桃的姐姐王润桃向原告王海花丈夫张宝军借款100000元,张宝军将借款交与王润桃,王润桃为张宝军出具一张借条,被告王二桃是该笔借款的连带保证责任人,借条载明借款期限为一年。2015年4月30日,张宝军去世。借款期限届满后,王润桃未按约定偿还借款,被告王二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王二桃偿还借款。被告王二桃辩称,钱是王润桃借的,我是担保人,但我当时不了解连带担保责任的意思,该笔借款应该由实际借款人王润桃偿还,我不愿意承担偿还责任。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王海花系张宝军之妻、原告张忠系张宝军之子、原告张丽娜系张宝军之女。三原告与被告王二桃系同村村民。2015年2月11日,被告王二桃的姐姐王润桃向原告王海花的丈夫张宝军借款100000元,张宝军将借款交与王润桃,王润桃为张宝军出具一张借条,被告王二桃是该笔借款的连带保证责任人,借条载明借款期限为一年。2015年4月30日,张宝军去世。借款期限届满后,王润桃未按约定偿还借款,被告王二桃拒绝承担担保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王二桃偿还借款。本院认为,张宝军与王润桃之间存在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王润桃借张宝×××元及借款期限届满后,王润桃未偿还借款的事实存在。因张宝军已死亡,故三原告作为其合法继承人有权利主张此笔债权。又因被告王二桃系此笔债务还款的连带责任人,且王润桃未偿还上述借款,同时三原告在保证期间内主张权利。故原告王海花、张忠、张丽娜要求被告王二桃偿还借款100000元及从2016年2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二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海花、张忠、张丽娜借款本金100000及从2016年2月1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原告王海花、张忠、张丽娜已预交),由被告王二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利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亚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