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襄民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狄凤琴、高曙光与被执行人梁朝晖、刘艳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狄凤琴,高曙光,梁朝晖,刘艳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襄民执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狄凤琴,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高曙光,男,汉族。被执行人梁朝晖,男,汉族。被执行人刘艳丽,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狄凤琴、高曙光与二被执行人梁朝晖、刘借款合同纠纷(2015)襄民初字第0110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二被执行人在各银行的存款,均无果,二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至今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襄民初字第0110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彦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