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4民初9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沈阳龙澳房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刘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龙澳房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刘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4民初9411号原告:沈阳龙澳房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刘畅。原告沈阳龙澳房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李矫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彦兵与被告刘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1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物业服务协议中服务费每平方米1元,协议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位于沈阳市大东区生产路5-12号242室提供物业服务。被告2013年1月5日起至2016年8月5日,未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交纳物业费,原告多次催缴被告履行协议,被告仍拒绝不交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来院,请求法院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令被告给付自2013年1月5日至2016年8月5期间欠缴的物业费3958元(92.04平方米×1元/平方米×43个月)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房屋地址、面积、欠费时间均无异议,未交纳物业费的原因:我家房屋质量有问题,2013年开始房屋长毛,我跟物业协商过物业费的问题,物业人员来过物价跟我协商,当时也没有说房屋质量问题和物业没有关系,还跟我说是窗户玻璃问题,当时的协商结果是更换玻璃我们自己承担一半,物业承担一半,但是至今物业也没有兑现这个承诺,我家现在出现问题需要解决,如果物业不给我解决但是物业应该告诉我找谁解决这个问题,维修基金不是物业自己能够启动的,我需要物业给我提供一个方案来解决这个问题。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2010年1月6日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合同约定原告为该小区业主提供物业服务,住宅物业费的收取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1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的各项义务。被告系该小区5-12号楼242室业主(其房屋建筑面积为92.04平方米),被告自2013年1月5日起至2016年8月5日未交纳过物业服务费,共计拖欠住宅物业服务费计3958元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及庭审笔录等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被告已实际接受了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物业费。关于被告所称房屋长毛等房屋质量问题,在质保期内应向房屋开发公司主张权利;超过质保期,房屋共用部位应当启动维修基金予以维修,房屋自有部位应当由业主自行维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沈阳龙澳房产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费3958元(自2013年1月5日起至2016年8月5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矫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红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