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91执1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刘微与尹有住债权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微,尹有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1243号申请执行人:刘微,女,1973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尹有住,男,1969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无法处理,申请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春 峥审判员 刘 建 光审判员 白 力 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