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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811民初1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朱某与王某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王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811民初1745号原告朱某,男。委托代理人顾明业,营口市众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男。委托代理人王艳,营口市老边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王某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减半收取6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洪梅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思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