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厂执字第333-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大厂回族自治县钰川钢衬有限责任公司与宝航建设工程(天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厂回族自治县钰川钢衬有限责任公司,宝航建设工程(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厂执字第333-4号申请执行人大厂回族自治县钰川钢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厂回族自治县煤矿路东侧六合庄,组织机构代码:67033628-3。法定代表人李宝奎,经理。委托代理人康秀莲,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宝航建设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县上仓酒业及绿色食品加工区,组织机构代码:57830653-2。法定代表人方远平,经理。申请执行人大厂回族自治县钰川钢衬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宝航建设工程(天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作出的(2015)大厂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宝航建设工程(天津)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大厂回族自治县钰川钢衬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查封被执行人宝航建设工程(天津)有限公司名下的汽车评估拍卖,但拍卖所得款不足以清偿所欠申请执行人欠款,经本院合议庭审查核实,因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大厂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云审判员 胡 军审判员 冯爱民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彤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