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5民初3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方良彬与被告四川华乘万青置地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良彬,四川华乘万青置地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15民初3329号原告:方良彬,女,196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告:四川华乘万青置地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天乡路一段花乡民居商业街六号楼三层。组织机构代码67216858-6。法定代表人赵兴民,董事长。原告方良彬与被告四川华乘万青置地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方良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四川华乘万青置地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良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买卖合同有效;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6月8日,原告通过被告对外宣传得知温江区万春镇春江路社区“英郦庄园”有商品房出售,原告看中了6幢***号的住房,原告随后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2015年3月18日被告通知原告办理交房手续,原告接收了房屋,并向被告缴纳了契税、维修基金等办理产权手续所需费用及物管费等,被告收取费用后,告知原告会尽快办理房屋产权手续。但在原告缴纳所有相关费用后,被告却迟迟未予办理。被告四川华乘万青置地发展有限公司未到庭,且未在法定答辩期内提交书面答辩状。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3年6月8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购买被告开发英郦庄园二期6幢***号。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证据证明该合同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情形,所以该合同应为合法有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一款、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方良彬与被告四川华乘万青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有效;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四川华乘万青置地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莲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梦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