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323民初1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何某某诉被告梁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梁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3民初1907号原告何某某。被告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梁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雷 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万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