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3民初1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何某某诉被告梁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梁某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3民初1907号原告何某某。被告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梁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已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雷 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万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