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2民初90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包建芬与张家港市港城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建芬,张家港市港城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2民初9060号原告:包建芬。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中志,张家港市暨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家港市港城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河西南路18号。原告包建芬与被张家港市港城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包建芬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建芬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建芬撤诉。案件受理费1674元,减半收取计837元,由原告包建芬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倩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婷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