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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6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杨化四与廖金伟、黄素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化四,廖金伟,黄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6执360号申请执行人杨化四,农民。被执行人廖金伟,农民。被执行人黄素英,农民。申请执行人杨化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326民初3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行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其义务已履行完毕,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2016)桂0326民初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 峰审 判 员  陈教三审 判 员  韦胜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唐作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