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6执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杨化四与廖金伟、黄素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化四,廖金伟,黄素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6执360号申请执行人杨化四,农民。被执行人廖金伟,农民。被执行人黄素英,农民。申请执行人杨化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326民初3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行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了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其义务已履行完毕,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福县人民法院(2016)桂0326民初3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秦 峰审 判 员 陈教三审 判 员 韦胜忠二〇一六年九月一日代书记员 唐作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