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291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成华与被执行人田立文、吉林宏伟医药有限公司、吉林松花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成华,田立文,吉林宏伟医药有限公司,吉林松花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91执322号申请执行人:金成华,女,1957年3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被执行人:田立文,女,1968年5月3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丰满区。被执行人:吉林宏伟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田立文,经理。被执行人:吉林松花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法定代表人:韩大伟,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的(2015)吉高新民一初字第3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田立文、吉林宏伟医药有限公司、吉林松花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田立文、吉林宏伟医药有限公司、吉林松花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书3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田立文、吉林宏伟医药有限公司、吉林松花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田立文、吉林松花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和土地(轮候)。现被执行人田立文、吉林宏伟医药有限公司、吉林松花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金成华又提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再申请恢复执行。故本次执行终结,可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黎明审 判 员  马 英人民陪审员  王庆年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