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3民初19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梁景华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邓清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6民初1962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景华,邓清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1962号之一原告:梁景华,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临涑,系广东宝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清亮,住湖南省邵阳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广州市市桥镇德兴北路473-489号1-4层。负责人:彭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简洁琳,系该公司职员。原告梁景华诉被告邓清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梁景华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景华的撤诉申请无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景华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梁景华负担。审 判 长 李剑宁人民陪审员 谭菲映人民陪审员 梁玉谊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