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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2民初2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会倩与德州市德城区绾粥餐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倩,德州市德城区绾粥餐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2748号原告:张会倩。被告:德州市德城区绾粥餐厅。经营场所: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大道与新河路交汇处***号万达广场购物中心*楼3027*J。经营者:董建亮。原告张会倩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智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郁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