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2民初2748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张会倩与德州市德城区绾粥餐厅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会倩,德州市德城区绾粥餐厅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02民初2748号原告:张会倩。被告:德州市德城区绾粥餐厅。经营场所: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大道与新河路交汇处***号万达广场购物中心*楼3027*J。经营者:董建亮。原告张会倩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徐智勇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郁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