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02执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丽娜、赵某等与赵华甫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丽娜,赵某,赵华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发文稿签发:核稿:拟稿人:拟稿:余凤银打字:余凤银印发份数:6份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02执5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丽娜,女,1991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钦州市钦南区人,农民,住钦州市钦南区。申请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赵华甫,男,194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钦州市人,农民,住钦州市钦南区。申请执行人李丽娜、赵某与被执行人赵华甫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钦南民初字第15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被执行人赵华甫在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那思信用社8071011010042809帐号上的存款3000元。经查,被执行人赵华甫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权利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建华审判员 陆善权审判员 赵 锋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余凤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