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民终1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高美平与张云龙、刘俊峰等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云龙,高美平,刘俊峰,张云红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民终10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云龙,又名张四毛,男,1976年2月22日生,汉族,住代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美平,男,1969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代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俊峰,男,1977年2月19日生,汉族,住代县。原审被告:张云红,又名张永红,男,1969年3月16日生,汉族,住代县。上诉人张云龙及原审被告张云红因与被上诉人高美平、刘俊峰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代县人民法院(2016)晋0923民初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云龙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交费,又未提出缓减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云龙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慧波审 判 员 刘海霞代理审判员 王婵英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忠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