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24民初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侯X莲与郭X国、郭X莲民间借贷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金莲,郭兴国,郭兴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924民初396号原告:侯X莲,女,1982年11月3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翠,男,1965年4月9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原计成,男,1951年4月5日生。被告:郭X国,男,40岁,汉族,农民。被告:郭X莲,36岁,汉族,农民。原告侯X莲与被告郭X国、郭X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X莲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郭X国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X莲经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侯X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郭X国、郭X莲如数归还借贷原告的款;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于2012年5月18日借原告现金40000元整,月息按1.5%计算,2015年9月已付给原告利息10000元,双方约定其余本金及利息截止2016年6月份一次性归还,如若不按期归还,被告住所楼房产由原告处置。时至今日,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再三推诿不予归还。原告无奈向被告(担保人)催要,该担保人拒绝,并不承担担保责任。为此,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及担保人如数归还借款。另原告在庭审中称,利息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均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2、借据1支,载明:2012年5月18日借侯金莲现金肆万元整,月息1.5分。2015年9月支付利息壹万元整。其余本息到2016年6月份一次性归还等。借款人签字郭X国(捺印),担保人郭X莲(捺印),中间人原X成(捺印),2015年11月13日。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无异议。被告郭X国无证据向本庭提供。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庭审中,被告针对原告诉求,提出口头答辩意见:原告所述都是事实,钱肯定得还,一次性还不了。本院认为,被告郭X国出具于原告借据并实际取得原告借款事实,被告不持异议,因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应认定为有效借据,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郭X国对原告之诉请,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郭X莲在本案中未作任何答辩意见,视为放弃举、质证等权利,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因被告郭X莲在被告郭X国出具于原告的借据中具名担保人,故应承担保证责任,鉴于借据中的保证方式未约定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依照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被告郭兴莲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综上所述,被告郭X国承认原告诉求是实,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其偿还借款义务,构成违约,故对原告之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郭X莲自愿在借据中捺印为担保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郭X莲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郭X国追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X国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原告侯X莲款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还款约定月利率1.5%从2012年5月18日始计算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并扣除已支付之利息10000元)。二、被告郭X莲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郭X国负担,郭X莲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培仁审 判 员 郭根银人民审判员 陈振国二0—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贵花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