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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8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余雄光与吴隆其、余仁凤、吴光旺、卢铁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雄光,吴隆其,余仁凤,吴光旺,卢铁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28民初730号原告:余雄光,男,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吴隆其,男,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余仁凤,女,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吴光旺,男,住福建省将乐县。被告:卢铁英,女,住福建省将乐县。原告余雄光与被告吴隆其、余仁凤、吴光旺、卢铁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雄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隆其、余仁凤、吴光旺、卢铁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余雄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吴隆其、余仁凤、吴光旺、卢铁英立即归还借款本金31000元,并按月利率5‰支付自2014年7月起至2016年5月止共22个月的逾期利息3410元,合计3441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吴隆其、吴光旺为了装修房产,陆陆续续向余雄光借款用于购买装修使用的玻璃等材料。2014年5月21日,经双方结算,吴隆其、吴光旺尚欠余雄光借款31000元,当时由于吴隆其、吴光旺没钱,便写下借条一张,约定于2014年7月30日前还清,否则应当承担借款利息和日百分之一的拖欠费。还款期限届满后,余雄光多次要求吴隆��、吴光旺还款,但吴隆其、吴光旺至今分文未还。余仁凤系吴隆其妻子,卢铁英系吴光旺妻子,余仁凤、卢铁英对于上述债务负有共同偿还的责任。现余雄光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吴隆其、余仁凤、吴光旺、卢铁英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吴隆其、吴光旺陆续向余雄光购买玻璃。2014年5月21日经双方结算,吴隆其、吴光旺尚欠余雄光玻璃款共计31000元。当日,吴隆其、吴光旺向余雄光出具借据一张,约定该款于2014年7月30日之前还清,如逾期不换,除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外,还应按日百分之一支付拖欠费。该款至今未还。另查明,吴隆其与余仁凤于1997年4月24日结婚,吴光旺与卢铁英于2013年7月4日结婚。上述事实有余雄光提供的借据、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以及���雄光在法庭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吴隆其、余仁凤、吴光旺、卢铁英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故对上述证据依法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吴隆其、吴光旺向余雄光购买玻璃,尚欠余雄光玻璃款31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吴隆其、吴光旺理应付款。余雄光要求吴隆其、吴光旺按月利率5‰支付自2014年7月起至2016年5月止共22个月的逾期利息3410元,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吴隆其、吴光旺在购买玻璃时,分别与余仁凤、卢铁英系夫妻关系,没有证据证明吴隆其与余仁凤、吴光旺与卢铁英实行财产约定制或该笔债务为吴隆其及吴光旺的个人债务,余仁凤及卢铁英对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负有共同偿还的责任。吴隆其、余仁凤、吴光旺、卢铁英经传票传��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权。虽然吴隆其、吴光旺向余雄光出具的是借款31000元的借据,但因该款实际上是吴隆其、吴光旺向余雄光购买玻璃后尚欠的玻璃价款,余雄光与吴隆其、吴光旺之间建立的是买卖关系,而非借贷关系,故应当将本案案由更改为买卖合同纠纷更为适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吴隆其、余仁凤、吴光旺、卢铁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余雄光玻璃款31000元及逾期利息3410元,合计3441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0元,由吴隆其、余仁凤、吴光旺、卢铁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罗成辉审判员  张丽新审判员  肖庆亮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赖世伟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第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