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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刘世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刘世江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1137号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金跃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春乔、潘为乐,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世江,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系龙祥文具商行业主,住山东省章丘市。委托代理人张怀国,山东国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世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日立案。原告以与被告之间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俊河审 判 员  武守宪代理审判员  颜 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