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2执411-1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伍某与唐某鹏等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某,唐某,唐某某,陆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2执411-1号申请执行人伍某,男,198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村民。被执行人唐某,女,199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村民。被执行人唐某某,男,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村民。被执行人陆某某,女,1970年2月6日出生,汉族,村民。申请执行人伍某与被执行人唐某、唐某某、陆银莲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新法民一初字第14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按判决书的给付内容履行。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执行。现经查被执行人均外出,无具体地址,无可供执行财,短时间内难以全部执���兑现,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6)湘1322执恢4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胜和审判员 曾均安审判员 杨剑新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康弟元Z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