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祁执字第28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祁县宾馆与郭俊宝企业借贷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3)祁执字第281-2号之一山西省晋中监狱:关于申请执行人祁县宾馆与被执行人郭俊宝企业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法的(2013)祁执字第281-2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提取被执行人郭俊宝在山西省晋中监狱的工资收入12000元至本院案款账户。收款单位名称:祁县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县支行。账号:XXX二、提取后继续扣留被执行人郭俊宝在山西省晋中监狱的工资每月2000元,直至总额达到人民币24000元(从2016年10月份至2017年9月份)。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附:本院(2013)祁执字第281-2号执行裁定书一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