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行申23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陈桧清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治安)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陈桧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闽行申2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桧清,男,1956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仙游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仙游县公安局。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城街道解放东路***号。法定代表人:林建伟,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芳,仙游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再审申请人陈桧清与被申请人仙游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9日作出的(2016)闽03行终82号行政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陈桧清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陈桧清申请再审称,第一,陈桧清到北京中南海周边上访并不是非正常上访,其在民事诉讼中败诉,进京上访是迫于无奈。第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训诫书》是违法的。该《训诫书》没有被训诫人签名,没有训诫人和作出训诫的日期,没有送达,抬头是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盖的章是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没有记载“不听劝阻,情节严重”的行为事实,该《训诫书》是无效的法律文书。请求改判撤销二审判决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仙游县公安局答辩称,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陈桧清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第一,《信访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中南海周边不是信访接待场所,不接待信访人员走访、也不允许信访人员滞留,陈桧清应到指定的接访场所进行上访。陈桧清携带上访材料到中南海周边上访构成非正常上访。第二,仙游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系根据《询问笔录》、《训诫书》、上访材料查明违法事实。陈桧清在《询问笔录》中,亦陈述了其于2015年5月1日携带上访材料在北京上访、被北京警方带走及被遣返的过程。因此,《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充分。综上,原审驳回陈桧清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陈桧清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桧清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培新代理审判员 赵士旭代理审判员 丁艳波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