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902民初3464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黄河林与陈亮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河林,陈亮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02民初3464号原告:黄河林,男,1985年8月2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殷明,江西百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亮平,男,198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河林诉被告陈亮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河林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河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河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0元,减半收取计币430元,由原告黄河林承担。审判员  欧阳萍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凯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