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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执1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刘朋与刘朝保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朋,刘朝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5执1499号申请执行人刘朋。被执行人刘朝保。申请执行人刘朋与被执行人刘朝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15民初178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朝保向申请执行人刘朋支付劳务费190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63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上述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刘朝保银行存款或收入19213元,或冻结、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闵运桥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秦志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