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2执1980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与于文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于文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2执19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负责人郭元析,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魏毓华,系该分行职员。委托代理人李贻芳,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双D港支行职员。被执行人于文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与被执行人于文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蒋希宏审判员 王京成审判员 马立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