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2民初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安徽田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市天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田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新乡市天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民初846号原告:安徽田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友谊,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新乡市天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新东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张广霞,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安徽田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市天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马金花审 判 员 岳文莲人民陪审员 杨 雷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慧珺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