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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3执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朱平与蚌埠华泰滤清器有限公司、张化群民间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平,蚌埠华泰滤清器有限公司,张化群,蚌埠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3执569号申请执行人:朱平。被执行人:蚌埠华泰滤清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张化群,经理。被执行人:张化群。被执行人:蚌埠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刘萍,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平与被执行人蚌埠华泰滤清器有限公司、蚌埠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朱平与被执行人张化群、蚌埠华泰滤清器有限公司、蚌埠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朱平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303民初156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松审 判 员  刘润明代理审判员  许富宝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岳凯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