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执恢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74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广联医药有限公司,山东方宁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5执恢253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广联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范亚明。被执行人山东方宁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法定代表人张兆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广联医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方宁医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5)深南法蛇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方宁医药有限公司未在该民事判决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人民币175632元及利息,原立案号为(2015)深南法执字第4031号。在执行第4031号案件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并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75000元。现因被执行人没有继续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国土、工商、证券、车管、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前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今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305执恢2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羊大雄审 判 员 严俊涛代理审判员 魏锦裕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志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