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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刑初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9-22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蒋国发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国发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刑初80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国发,男,现住公主岭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3日被公主岭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9月6日对被告人蒋国发取保候审。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7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国发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石岁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国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蒋国发驾驶吉xxxx**号轿车沿公主岭市长郑公路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长郑公路十屋镇东侧十屋加油站东路口处时,与沿路口由南向北行驶赵某某驾驶的吉林xxxxxx号四轮拖拉机相撞,事故致两车损坏,赵某某死亡,吉林CA69**号四轮拖拉机乘坐者李艳珍受伤,事故发生后后蒋国发弃车逃逸。经认定,被告人蒋国发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蒋国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基本一致。上述事实,被告人蒋国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孟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赔偿协议书及收条,违法犯罪记录查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国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蒋国发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蒋国发当庭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第七十二条及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蒋国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判员  刘爱华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良玉 来源:百度“”